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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BU与DBU业务的比较
一、定义   (一)、所谓OBU   台湾政府为加强国际金融活动,并能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,于1972年11月29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了《国际金融业务条例》,同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。次年4月20日台湾财政部颁布《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实施细则》以作为金融业在台湾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,经营境外金融(OFF-SHORE BANKING)业务之主要依据,故又称境外金融业务单位(OFF-SHORE BANKI软件开发NG UNIT), 简称OBU。   (二)、所谓DBU   依台湾《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“凡在台湾境内银行,除其他法令令有规定者外,依银行法及本办法之规定,向中央银行申请为办理外汇业务银行。(以下简称指定银行)”。第三条规定“中ERP软件央银行于收到申请后,经审查核准者,应发给指定证书。指定证书应注明核准业务范围”。   据此,进出口厂商拟利用银行办理进口业务,首要条件要选择经中央银行外汇局发给指定银行证书之指定银行。   依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经营“境内”外汇业务,为区别“境外”业务OBU起见称为DO-MESTIC BANKING UNIT,简称DBU。    二、 经营业务之区别   (一)OBU   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规定,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之业务如下:   1、收受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结构之外汇存款。   2、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授信业务。   3、对于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销售本行发行的外币金融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。   4、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手续及代理业务。   5、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外币信用证签发、通知、押汇及进出口托收。   6、办理该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台湾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汇兑、外汇交易、资金借贷及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。   7、办理台湾境内外有价证券承销业务。   8、境外外币贷款之债务管理及记帐业务。   9、对台湾境内外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办理与前列各项业务有关的保管、代理及顾问业务。   10、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。   (二)DBU   依据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办法第四条:“指定银行经中央银行的批准,可办理下列外汇业务”。   1、出口外汇业务   2、进口外汇业务   3、一般汇出及汇入汇款   4、外汇存款   5、外币贷款   6、外币担保付款的保证业务   7、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    三、服务对象之不同   (一)OBU方面   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之规定,可接受境内外的个人、法人的存款,贷款汇兑等业务,但除申请央行特别准许外,境内的个人、法人除无法免税优惠外,资金的移动仍受限制,故目前服务对象为:   1、境外自然人:持有外国护照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。   2、境外法人: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。   (二)DBU方面   依台湾央行颁布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注意事项内,服务对象的相关规定:   1、出口外汇业务:   出口结汇、托收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。   凭办文件:应凭顾客提供的交易单据办理。   2、进口外汇业务:   凭办文件:开据信用证、办理托收、汇票的承兑及结汇,应凭顾客提供的交易单据办理。   3、汇出及汇入汇款业务:   (1)、汇出汇款业务:   A、凭办文件:应凭公司、行号、团体或个人填写的有关文件及查验身份文件或登记证明文件后办理;并注意下列事项:   a、其以新台币结购者,应依“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”办理。指定银行应确实辅导申报义务人详实申报。   b、未取得政府核发的《外侨居留证》的外国自然人或未取得台湾登记执照的外国法人,其结购外汇时,应依下列事项办理:   (a).外国自然人于办理结购时,应凭相关身份证明亲自办理。   (b).外国金融机构于办理结购时,应授权台湾金融机构为申报人。   (c).其他外国法人于办理结购时,应授权其在台代表或代理人为申报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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